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8號
原 告 林育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誌謙 即 朱世雅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