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簡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嘉簡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秋華
吳宗恩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温秋華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宗恩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温秋華、吳宗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被告温秋華、吳宗恩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1)未得告訴人劉○○之同意,即恣意侵入告訴人之住處,侵害告訴人住宅及生活起居安寧,所為殊屬不該;(2)被告温秋華犯後坦承犯行、被告吳宗恩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3)被告温秋華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經濟狀況,及被告吳宗恩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小康之經濟狀況(參被告2人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暨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9年度偵字第528號││被告温秋華女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嘉義縣○○鄉○○村0鄰○○○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宗恩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嘉義市○區○○里○○鄰○○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温秋華、吳宗恩共同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4日17時55分許,無正當理由,擅自開啟房門(未上鎖),││進入劉○○位於嘉義縣○○鄉○○村○○○00號三合院住宅││之中間房間,嗣因劉○○發覺該房間內有人交談而前往察看││,始發現上情。││二、案經劉○○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訊據被告温秋華坦承上開犯行不諱,被告吳宗恩則否認犯行││,辯稱:我喝醉酒,我忘記了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另││經證人劉○○、證人即到場處理警員劉○○證述明確,並有││查獲現場錄影光碟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並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請││論以共同正犯。││三、告訴暨報告意旨另以:被告二人係基於竊盜之犯意,進入告││訴人住處搜尋財物,因認被告二人另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等語。惟查被告温秋││華警詢時雖供稱:當時進入裡面是想看看有沒有酒可以喝等││語,於偵訊時則改口稱:是要找別人辦廟會用的書等語,另││被告吳宗恩則供稱:我不可能去偷東西等語,又證人劉○○││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温秋華於查獲現場說要拿關於神明的書││等語,經核與查獲現場錄影光碟相符,則被告二人進入告訴││人住處,究竟有無行竊之主觀犯意,實有疑問,尚難僅因被││告二人無入侵入告訴人住處,逕推斷渠等有何竊盜未遂之犯││行。惟此部分犯行如成立犯罪,屬竊盜與侵入住宅之結合犯││,與前開起訴之侵入住宅罪嫌部分,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檢察官張建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書記官謝凱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