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三○七號)及移辦(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清晨六時許,夥同被告乙○○(業經本院另行判決)在臺南市○區○○路○○○號之「大旺市場」內,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括犯意聯絡,由被告甲○○提供其所有之鋁梯一座及可為兇器之剪刀二把,推由被告乙○○使用上開鋁梯一座,並持上開剪刀二把竊取該市場所有之電纜線三條,被告甲○○則在旁把風,嗣得手後,賣予不知情之舊貨商換得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渠等復承前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凌晨三時四十五分許,至同一市場內,由乙○○把風,甲○○則使用鋁梯一座,持可為兇器之剪刀二把,著手竊取,於尚未得手之際,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同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審判中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涉有上開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提起公訴在案,惟查被告被告甲○○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死亡,有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九十二九月二十五日永警刑字第○九二○○二一三一六號函及所附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一紙附卷可參。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復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三七號案件與本案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移送併辦(詳附件),惟本案被告甲○○既已死亡,本案部分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與移送併辦意旨部分即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揆諸前揭說明,本案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移送併辦部分,則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瑛宗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