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 施人仁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晉伊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複代理人 黃耀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