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丙○○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執行,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9年1月13日經檢察官發監執行(執行期滿日為100年11月12日);嗣受刑人因診斷懷胎滿5月,經臺灣花蓮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保外待產,檢察官則於具保人(即受刑人之夫)依指示繳納保證金5000元後,於99年3月30日釋放受刑人;嗣受刑人已於99年7月19日順利生產,臺灣花蓮監獄派員察看,認受刑人產後恢復良好,保外待產原因消滅,遂函命受刑人應於99年9月19日前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並呈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惟受刑人經傳、拘未到(已發布通緝),具保人經通知亦未帶同或責令受刑人報到執行等情,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執更甲字第166號執行指揮書、臺灣花蓮監獄受刑人保外待產申請報告表、法務部99年3月25日法矯決字第0999013154號函、具保人之訊問筆錄、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檢察官釋票回證聯、臺灣花蓮監獄99年8月3日花監衛字第0991000062號、99年9月30日花監衛字第0991000066號二函、受刑人之送達回證、拘票、具保人通知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為憑,是受刑人經核准保外待產,嗣保外原因消滅,然無故未報到返監執行,業已逃匿等情,固堪認定。
三、惟按「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至第4項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第119條第2項、第3項之免除具保責任及第121條第4項之准其退保之規定。前項沒入保證金,由監獄函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以命令行之。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得廢止保外醫治之許可。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得廢止許可之要件及程序,由監督機關另定之。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及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得準用第1項及第3項至前項之規定。」監獄行刑法第58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既係因懷胎
5月以上,經核准保外待產,依該條規定,固可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具保、沒入保證金及相關免除保證責任、退保之規定,然該條第5項既已明定有關保證金沒入,由監獄函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以命令行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4條第2項規定亦同),就刑事訴訴訟法第121條,亦明定係準用該條第4項之規定,且關於沒入保證金係由監獄函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以命令行之,以及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項之規定部分,係監獄行刑法第58條於91年6月12日修正所增訂,顯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關於「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之規定,於受刑人因懷胎5月以上保外待產之情形,並不在準用之列。據此,本件受刑人固於保外待產之原因消滅後,無故未報到返監執行,且已逃匿,然本件具保人既係因受刑人保外待產而繳納保證金,則依上開說明,本件保證金之沒入,自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以命令行之,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具保人於99年7月26日已因施用毒品案件入所執行觀察勒戒,於99年10月11日轉入臺灣臺東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現仍在執行中一節,有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可稽,是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固以99年9月28日乙○慶乙99執保醫3字第16995號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99年10月19日下午2時到案接受執行,然該通知係寄至具保人戶籍址(於99年9月29日上午10時20分由具保人之母收受),且該日未同時傳喚受刑人,恐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鴻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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