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 鄭凱鑫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