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2號原告愛魚生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瀚元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被告國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鴻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複代理人 蘇書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事項如下事項尚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㈠兩造間前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3年度移調字第
12號調解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本得執該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則原告是否曾執該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原告就本件起訴是否合法?㈡縱認原告起訴合法,就本件兩造無爭議部分之新臺幣(下同
)31,367,440元部分(355萬元扣除雲林縣政府扣罰金額413,256元),原告有何權利保護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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