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5號異議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詹泳聰 間因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5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參照),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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