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相對人 廖淑姿 相對人 劉俊奭 相對人 劉毅胤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存字第120號提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號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以同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20號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以同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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