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 邱志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榮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榮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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