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林祐駿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即請求通行之面積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