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23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吳志弘 以上上訴人與 鄭正德楊傳珍 律師即 蔡水性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104年度訴字第1423號),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5,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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