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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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7號原告 蕭志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未檢附證據:│││起訴狀訴訟標的記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8年1月28日 竹監苗 字第54-F00000000號(下稱│││甲處分)、54-F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乙處分)」│││,惟未提出乙處分。若欲同時對甲、乙處分起訴,應│││補提乙處分影本為證據;若僅對甲處分起訴,則應更│││正本件起訴狀之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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