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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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德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德昌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德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自民國108年1月22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4日(撤銷假釋殘刑),自108年1月29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助丁字第1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