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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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太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伯昌 訴訟代理人 翁文正 被告 江錦勳
江秋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0,736,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51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附表:
┌──┬───────────┬──────┬────┬─────┬─────────┐│編號│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價額│││(苗栗縣苗栗市○○段)│(元/㎡)│(㎡)│部分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1.│748地號土地│22,410│3,696.51││27,612,930│├──┼───────────┼──────┼────┤1/3├─────────┤│2.│749地號土地│31,600│296.5││3,123,133│├──┴───────────┴──────┴────┴─────┼─────────┤│合計│30,736,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