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 徐錦生
徐錦文 徐祥益 徐鳳招 被告 徐昀妡
徐孟毅 徐瑞敏 徐孟澍 徐坤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41,91
9元,與聲明第3項金額208,650元合併計算,總價額核定為350,569元(計算式:141,919元+208,650元=350,5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鄉○○○段)│(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309-99地號土地││22││3,988元│├─┼──────────────┤├────┤├─────────┤│2│309-149地號土地││211││38,244元│├─┼──────────────┤1,300├────┤29/208├─────────┤│3│309-100地號土地││429││77,756元│├─┼──────────────┤├────┤├─────────┤│4│309-150地號土地││121││21,931元│├─┴──────────────┴──────┴────┴────┼─────────┤│合計│141,919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