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東山律師
李美寬律師 許文生 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黃潔茹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