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394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秋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 詹瑟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訓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6年度促字第28394號支付命令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促字第28394號支付命令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訓華於94年1月4日向聲請人辦理信用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整,尚未清償完畢,現正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執秋字第30140號強制執行事件,併案執行債務人陳訓華對第三人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迄105年1月27日止仍不足受償本金1,591,990元整暨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與本件支付命令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200萬元信用借款約定書、本院96年度促字第37189號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執秋字第30140號執行命令、債權計算表、債權人詹瑟芬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執行名義(本院96年度促字第28394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上均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96年度促字第28394號支付命令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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