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60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歐本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本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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