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詠湄選任辯護人陳奕全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哲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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