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6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62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627號債權人 張佳瑜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陳明 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明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