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淑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淑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淑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0年7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