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韋興選任辯護人林月雪律師選任辯護人 江鶴鵬 律師被告 蘇永博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 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呂韋興、蘇永博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呂韋興、蘇永博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串供滅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
100年4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7月14日裁定自同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茲查被告二人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二人供述情節前後不一,部分證人尚未傳訊,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羅惠雯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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