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74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辛○○原告戊○○
丁○○丙○○己○○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律師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庭期前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之依據;被告應於庭期前具狀提出被證五「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上載已通知原告本件任意責任險部分不賠之證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