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74號上訴人即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庚○○○、戊○○、年訴字第674號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