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七一○號
聲明人乙○○即繼承人丙○○兼右二人甲○○法定代理人右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丁○○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因聲明人之拋棄繼承聲請狀『當事人欄』有誤載;『具狀人欄』有漏載,應更正後補陳。
三、被繼承人父 謝蘇明 、母謝 張春枝 二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證明 謝蒼彬謝秀巒 二人與 謝秀英 居住在同一處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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