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087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劉進傑 即 劉俊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仟叁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