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月14日以97年度簡字第1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2月13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2月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18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3月13日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正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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