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2年3月1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958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同署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通知1份、送達證書
4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1月20日之拘票1份,以及戶政查詢資料2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