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