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被告甲○○因聲請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本院認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依現存卷證資料,於審理調查證據完竣之前,其羈押原因仍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而有羈押之必要,是其聲請核無理由,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