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佩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佩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謝佩儒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佩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06.30│99.06.06│99.06.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080號│19370號│1937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74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0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07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22│101.01.31│101.01.31│├─┼──────┼──────────┼───────────┼───────────┤│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274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0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0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20│101.01.31│101.01.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緝│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備註│字第1187號(已發監執│12573號(編號2至3應執行│12573號(編號2至3應執行│││行)│有期徒刑8月,已發監執│有期徒刑8月,已發監執││││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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