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添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添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郭添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添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竊盜│竊盜│竊盜│││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04.17│99.10.27│99.04.05│99.09.09│├────────┼───────┼───────┼───────┼───────┤│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99年度偵字第│99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981號│5814號│2862號│331、1172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院│院│中分院│中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上易字│101年度上易字││││第980號│第787號│第1704號│第130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29│99.12.30│100.01.25│101.03.20│├─┼──────┼───────┼───────┼───────┼───────┤│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院│院│中分院│中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上易字│101年度上易字││││第980號│第787號│第1704號│第1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29│99.12.30│100.01.25│101.03.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0年度執字第│100年度執字第│101年度執字第│││3229號│437號│771號│1274號│└────────┴───────┴───────┴───────┴───────┘
羈押無99.10.27~99.12.12止無無
共計47日執行99.12.13~100.6.12100.6.13~101.9.26.101.9.27~103.1.26尚未執行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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