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198號聲請人 楊蕙鴻 相對人 吳素碧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到期日│提示日即利│票號││││台幣)││息起算日││├──┼─────┼──────┼────┼─────┼────┤│01│100.05.23│528,000元│未記載│100.05.23│541332│├──┼─────┼──────┼────┼─────┼────┤│02│100.06.03│176,000元│未記載│100.06.03│541336│├──┼─────┼──────┼────┼─────┼────┤│03│100.07.22│176,000元│未記載│100.07.22│541347│├──┼─────┼──────┼────┼─────┼────┤│04│100.08.02│176,000元│未記載│100.08.02│468548│├──┼─────┼──────┼────┼─────┼────┤│05│100.08.23│176,000元│未記載│100.08.23│468550│├──┼─────┼──────┼────┼─────┼────┤│06│100.09.11│176,000元│未記載│100.09.11│541313│├──┼─────┼──────┼────┼─────┼────┤│07│100.09.28│176,000元│未記載│100.09.28│541315│├──┼─────┼──────┼────┼─────┼────┤│08│100.10.04│352,000元│未記載│100.10.04│541324│├──┼─────┼──────┼────┼─────┼────┤│09│100.10.12│1,584,000元│未記載│100.10.12│541325│├──┼─────┼──────┼────┼─────┼────┤│10│100.10.20│176,000元│未記載│100.10.20│439882│├──┼─────┼──────┼────┼─────┼────┤│11│100.10.29│704,000元│未記載│100.10.29│439876│├──┼─────┼──────┼────┼─────┼────┤│12│101.02.10│176,000元│未記載│101.02.10│53431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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