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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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上訴字第9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子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177號,中華民國92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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