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勞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抗告人 黃健治 相對人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錦泉 相對人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義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新竹簡易庭99年度竹勞簡字第12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繳納,該裁定業於100年3月2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之1條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盧玉潤
法官楊明箴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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