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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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15號上訴人汎太開發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王秀治 被上訴人長都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凱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15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