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25號抗告人 曾坤炳 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謝忠勳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即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329號),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6月28日就追加袁再興為被告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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