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抗告人 李月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本院一00年度重訴字第三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上開裁判費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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