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勞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抗告人 黃健治 相對人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錦泉 相對人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義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1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434條第1項、第434條之1及第3編第1章、第4編之規定;又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9年度竹勞簡字第12號給付工資事件屬簡易事件,再抗告人對原審所為命繳納上訴費之裁定抗告,經原審裁定駁回後,再抗告人提起抗告,卻未繳交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日裁定命繳交而未依期繳納,本院於100年
7月15日以抗告不合法駁回其抗告,揆諸前揭說明,此裁定屬不得抗告之裁定,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自非合法而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盧玉潤
法官陳順珍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