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號上訴人 蔡牧言 兼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蔡新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允達李昭泓陳秋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本院一00年度訴字第六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拾柒萬柒仟柒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上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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