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 律師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兆嘉 訴訟代理人 何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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