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9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980號
聲請人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馨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8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年7月3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二、請 陳明 8紙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