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4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4284號

債權人 鄧龍翔

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代理人 蔡孟家 律師

債務人 林宥阡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後,就查詢結果予以執行,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桃園市,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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