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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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8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民國96年5月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屏監違字第裁82-V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因於民國95年4月3日15時25分許,經人騎乘行經屏東縣○○鄉○○路段,因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受檢接受稽查之違規情事,為警逕行開單舉發,嗣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認異議人上開情形,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之規定記異議人違規點數1點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自始均未接獲屏東縣內埔分局所開立之編號V00000000號、V00000000號2張罰單,亦未有任何證據足資證明伊有未戴安全帽及不服取締之交通違規情事,為此,提出本件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亦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74條亦有明定。
四、經查,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郵局投遞人員按址(即屏東縣○○鄉○○路○○○號)投送,因未能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故乃依前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於96年5月15日將該裁決書寄存送達於萬巒郵局,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站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又參以異議人戶籍地確係設於屏東縣○○鄉○○路○○○號,而與本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上所登載之異議人住址相符,且異議人自86年
8月11日遷入該址起,迄至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時止,均未再辦理遷徙登記之情,復有異議人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頁),依此,足認異議人係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上址,而有設定住所於上址之意。是以,郵局之投遞人員對上開異議人戶籍地所為本件寄存送達之程序,業已符合前揭行政程序法關於寄存送達程序之規定,自已發生文書合法送達之法律效果。
五、至異議人辯稱從未收受任何罰單云云,惟查,本件屏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業於95年4月7日以限時掛號郵寄予異議人,因未會晤異議人,依前揭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已於同年4月12日將該違規通知單寄存送達於萬巒郵局之事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97年3月5日內警交字第0970003225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97年3月11日高監屏字第0970006809號函、中華郵政交寄大宗限時掛號函件存根、內埔分局送達證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至8頁、第18頁至19頁),足認上開違規通知單之寄存送達程序要屬合法,是異議人事後因故未自行向郵政機關領取違規通知單,而無法得知應到案日期致受上開裁決,核屬異議人個人疏漏,尚難據此否認上開違規通知單、裁決書均已合法送達之效力。
六、綜上所陳,本件裁決書應認已於96年5月15日寄存送達於萬巒郵局時,已生合法送達於異議人之效力,則異議人遲至於97年3月2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明異議,此有蓋印有本院收文戳章之聲明異議狀1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頁),是本件異議人顯已逾20日之聲明異議法定期間,是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核諸前揭說明,自應將異議人之異議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