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薪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88號上訴人 張達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霸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肆仟陸佰捌拾元(計算式:14,040×1/3=4,68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