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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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31號原告 李真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宛葶 律師被告新加坡商惠普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存智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王孟如 律師 吳家欣 律師 李怡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伍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6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壹仟零陸拾肆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伍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叁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計算式:131,064×1/3=43,688,43,688-5,000=38,68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