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30號原告 王晨豪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燉杰 即味香魚丸店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叁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計算式:37,729-2,000=35,72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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