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2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益因犯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拾陸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拾陸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陳進益因犯如附表編號拾柒至編號貳拾壹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拾柒至編號貳拾壹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1至編號16、附表編號17至編號21所載,應分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6、附表編號17至編號21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有部分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從而,附表原雖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之刑,依上開解釋,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0年3月13日│100年6月6日│100年4月8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偵││及案號│偵字第1227號│偵字第1227號│字第1575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法院││事├──┼────────┼────────┼────────┤│實│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00年度壢簡字第│100年度壢簡字第││審││1792號│1792號│2043號││├──┼────────┼────────┼────────┤││判決│100年9月29日│100年9月29日│100年10月19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0年10月24日│100年10月24日│100年12月13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14之│附表編號1至14之│附表編號1至14之│││罪,經臺灣桃園地│罪,經臺灣桃園地│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方法院101年度聲│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76號裁定,│字第3276號裁定,│字第32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徒刑5年2月│徒刑5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0年2月8日│100年7月6日│100年7月9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及案號│偵字第2368號│字第19920號│字第199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審││2040號│1106號│1106號││├──┼────────┼────────┼────────┤││判決│100年10月14日│100年10月18日│100年10月18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0年12月13日│100年11月17日│100年11月17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14之│附表編號1至14之│附表編號1至14之│││罪,經臺灣桃園地│罪,經臺灣桃園地│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方法院101年度聲│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76號裁定,│字第3276號裁定,│字第32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徒刑5年2月│徒刑5年2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22日│100年7月上旬某│││││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毒││及案號│字第19920號│字第19920號│偵字第440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壢簡字第││審││1106號│1106號│2174號││├──┼────────┼────────┼────────┤││判決│100年10月18日│100年10月18日│100年10月25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0年11月17日│100年11月17日│100年12月21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14之│附表編號1至14之│附表編號1至14之│││罪,經臺灣桃園地│罪,經臺灣桃園地│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方法院101年度聲│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76號裁定,│字第3276號裁定,│字第32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徒刑5年2月│徒刑5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8日│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及案號│字第6340號│偵字第3821號│偵字第397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審││1106號│2110號│字第2393號││││││││├──┼────────┼────────┼────────┤││判決│100年9月30日│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1年1月4日│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14之│附表編號1至14之│附表編號1至14│││罪,經臺灣桃園地│罪,經臺灣桃園地│罪,經臺灣桃園│││方法院101年度聲│方法院101年度聲│方法院101年度│││字第3276號裁定,│字第3276號裁定,│字第32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定應執行刑為有│││徒刑5年2月│徒刑5年2月│徒刑5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13日│100年7月20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偵││及案號│偵字第5384號│偵字第5384號│字第1128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法院││事├──┼────────┼────────┼────────┤│實│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審││303號│303號│1443號││├──┼────────┼────────┼────────┤││判決│101年4月13日│101年4月13日│101年8月30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101年9月24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14之│附表編號1至14之│附表編號15至18之│││罪,經臺灣桃園地│罪,經臺灣桃園地│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方法院101年度聲│方法院101年度審│││字第3276號裁定,│字第3276號裁定,│易字第1443號,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徒刑5年2月│徒刑5年2月│1年10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至8月│100年12月20日│101年1月農曆年│││某日││前某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偵││及案號│字第11289號│偵字第11289號│字第1128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法院││事├──┼────────┼────────┼────────┤│實│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審││1443號│1443號│1443號││├──┼────────┼────────┼────────┤││判決│101年8月30日│101年8月30日│101年8月30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1年9月24日│101年9月24日│101年9月24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5至18之│附表編號15至18之│附表編號15至18之│││罪,經臺灣桃園地│罪,經臺灣桃園地│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方法院101年度審│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443號,判│易字第1443號,判│易字第144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決應執行有期徒刑│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0月│1年10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0日│101年1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及案號│偵字第882號│字第882號│字第57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審││593號│593號│688號││├──┼────────┼────────┼────────┤││判決│101年4月27日│101年4月27日│101年5月25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21日│101年6月18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9至21之│附表編號19至21之│附表編號19至21之│││罪,經臺灣桃園地│罪,經臺灣桃園地│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方法院101年度聲│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77號裁定,│字第3277號裁定,│字第327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徒刑1年6月│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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