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97號聲請人 林一成 相對人 林宗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㈠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按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故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對於附表㈠編號002至009所示之本票,僅得請求自提示日即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聲請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相對人並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部分之聲請,亦應予以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59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6年12月26日│300,000元│97年2月25日│97年2月25日│CH569890││├──┼──────┼──────┼──────┼──────┼─────┼──┤│002│98年2月7日│57,000元│未載│101年9月1日│CH571419││├──┼──────┼──────┼──────┼──────┼─────┼──┤│003│98年2月7日│57,000元│未載│101年9月1日│CH571420││├──┼──────┼──────┼──────┼──────┼─────┼──┤│004│98年2月7日│100,000元│未載│101年9月1日│CH571417││├──┼──────┼──────┼──────┼──────┼─────┼──┤│005│98年2月7日│100,000元│未載│101年9月1日│CH571415││├──┼──────┼──────┼──────┼──────┼─────┼──┤│006│98年2月7日│100,000元│未載│101年9月1日│CH571416││├──┼──────┼──────┼──────┼──────┼─────┼──┤│007│98年2月7日│1,150,000元│未載│101年9月1日│CH571412││├──┼──────┼──────┼──────┼──────┼─────┼──┤│008│98年2月7日│850,000元│未載│101年9月1日│CH571421││├──┼──────┼──────┼──────┼──────┼─────┼──┤│009│98年2月7日│110,000元│未載│101年9月1日│CH571418││└──┴──────┴──────┴──────┴──────┴─────┴──┘┌───────────────────────────────────┐│本票附表㈡:101年度司票字第59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7年2月12日│300,000元│未載│CH382681│全部駁回│└──┴──────┴──────┴──────┴─────┴─────┘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